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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县(市、区)及国家和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财政预、决算;组织制定市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四)负责全市税政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性税收政策建议。(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负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七)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组织实施。(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九)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投资评审相关政策;负责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投资评审工作;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十一)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十二)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负责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三)参与拟订市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住房保障支出,管理住房改革资金;负责对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十四)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十五)组织制定市级政府财政性融资方案,筹措、拨付财政性融资项目建设资金;对市级政府投融资分平台等使用政府财政性融资的单位实施业务指导和资金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做好政府投融资工作。(十六)指导和推动全市农村综合改革,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七)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