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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取消的职责。1.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4.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拟定省内人员境外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给省商务厅。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3.将省直同一主管部门相同经费渠道之间和全额到差额,全额、差额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直各部门(不含跨地域)。(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4.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5.加强全省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6.加强全省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