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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西藏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后,在原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和原西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的基础上新组建了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新组建了西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为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副厅级部门管理机构。2009年12月15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公务员局挂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起草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区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拟订区内外异地、转往区外及区外转入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区机关、企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贯彻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拟订相关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贯彻国家博士后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八)拟订全区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编制全区引进国(境)外智力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区派遣团组和赴国(境)外培训工作。(九)贯彻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办法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十)负责全区政府部门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