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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教育局是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沪委﹝2009﹞8号)和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长宁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予以备案的函》(沪编﹝2009﹞52号)的规定而设立的,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长宁区教育局机构职能(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法规,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二)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制订和实施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体系,扎实推进素质教育。负责全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的管理工作,优质均衡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地发展高中教育,负责办理区域民办学校的设置、换证、年检、撤销和变更的审批。(四)努力构建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负责全区成人教育、老年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终身教育的计划,指导推进终身教育,促进长宁教育的国际化及长宁现代服务业特色教育的形成。(五)负责对本区中、小、幼校(园)长职级的评聘、考核和管理工作。(六)负责本区初中及初中以下教师的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评聘管理,负责教师队伍的建设,通过培训和培养,提高教师素质,开展和实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教师继续教育的工作。(七)领导和推进区域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工作,鼓励支持各校开展校本教研,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的提高。(八)负责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实施与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九)负责对教育工作督导检查和评估,指导和协调区域内国际教育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的工作。(十)编制教育经费的预决算,负责对学校与其他教育单位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依法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教育经费。(十一)负责对教育资产和教育资源的统筹管理。(十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十三)规划实施教育系统信息化工作,做好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