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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区教育工作。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新疆省成立教育厅;1970年9月改教育厅为教育局;1982年改教育局为教育厅;1986年改教育厅为教育委员会,2000年8月改教育委员会为教育厅。主要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自治区的教育法规、实施办法和管理条例,并监督执行。(二)制定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确立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并指导协调、贯彻实施。(三)指导、协调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教育工作。(四)综合管理全区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等;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的有关教育工作。(五)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工作;制定自治区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六)参与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七)参与自治区对教育经费预决算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筹措教育经费,制定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国家和国外对我区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指导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教师继续教育和教师资格认定等工作。(九)归口管理全区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规划指导管理继续教育工作、成人教育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大中专院校以及研究生的招生计划,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十一)归口管理研究生、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参于拟定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毕业研究生、师范类毕业生分配和就业指导工作。(十二)负责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学校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十三)组织、规划、指导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教育信息化工作。(十四)管理各类教材和教辅用书的编译、审定和出版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十五)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出国留学、来疆留学工作和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十六)指导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工作。(十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