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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一)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县、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方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理顺教育内外部的关系,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努力办好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等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规划、指导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四)指导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五)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配合省教育厅对市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检查、评估。(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统筹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七)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属学校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八)负责制定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协调指导所辖县、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计划,检查、监督计划完成的情况。(九)组织实施全市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负责教职工调入、调出本市教育系统及市本级教育系统内调动等调配审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高校和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十)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事业经费计划、收费项目、标准,负责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的监督和落实;统计并监测县、区政府教育经费的筹措、投入和使用情况;指导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十一)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十二)做好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工作。(十三)管理局属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工作。(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