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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领导,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194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成立;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四川省,分别成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4个行署区行政公署,合并成立为四川省人民政府;1955年1月改称四川省人民委员会;同年7月,西康省并入;1968年5月成立四川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12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成立四川省人民政府。主要职权一、执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 四川省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