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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1] )。第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论证,以及其它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第四条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省级财政部门认定,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要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培训。 评审专家条件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认定为评审专家。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均可通过单位推荐或自荐方式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一式两或三份(市级两份,县级三份);(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以及其它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复印件各两或三份(市级两份,县级三份);(三)2寸免冠照片1张。第九条 申报时间、地点。申报人按就近原则,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到当地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报名。申报人报名时需向报名接受单位出示有关证件的原件。第十条 各市、县政府采购办负责本级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初审及申报人的培训,并将培训结果填入《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第十一条 各市政府采购办统一复审本市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并将合格申报人的材料用Excel表格按省级政府采购办规定的格式要求录入微机,于申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材料和软盘一起报省级政府采购办。第十二条 经省级政府采购办认定后,将被聘为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省级政府采购办统一颁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书》(以下简称《专家证书》),并纳入“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第十三条 自《专家证书》颁发之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所聘用的专家,一律从“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此前省内各行业、各市、县自行发放的各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书即行废止。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考核内容:(一)本人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法违纪不良记录;(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考核程序:(一)评审专家填写《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二)各市、县政府采购办审查本辖区内评审专家考核申报材料,结合日常考评情况纪录,签署考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