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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院肇始于1924年孙中山先生手创的国立广东大学法科学院。其历史还可追溯至晚清的广东课吏馆,1905年广东课吏馆更名为广东法政学堂,后又更名为广东公立法科大学。1926年8月,为纪念孙中山先生,国立广东大学改名为国立中山大学,原国立广东大学法科学院亦改称国立中山大学法科学院。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大调整时,中山大学法学院被撤销。1979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中山大学复办法律学系。1993年7月,法律学系与政治学系、社会学系以及中山大学人口研究所一起组建成立中山大学法政学院。2001年9月,中山大学撤销法政学院,并在原法律学系的基础上复建中山大学法学院。我院现有教职员工76人,其中教师54人(教授21人,其中博士生导师13人,副教授25人,讲师(含专任教员)8人),教辅及党政管理人员22人。法学学科博士后流动站现有在站科研博士后2人。学院培养层次涵盖本科、硕士及博士,现有本科生900多人,研究生800多人。不少教师在国家级和省级主要法学学术团体兼任重要职务,在学术界有相当影响;同时许多教师还承担了与有关部门协作的教学、科研、法律实务以及地方立法起草等任务,成绩显著。学院辖设法学理论研究所、法律史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所、刑法研究所、民商法研究所、诉讼法研究所、经济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等8个研究所,1个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山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1个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中山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其他校级或院级的研究机构还有中山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中山大学公法研究所、中山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院WTO与CEPA法律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院公共政策与法律制度设计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院人权法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风险管理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院“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司法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院环境、健康和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院自由贸易区法律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治社会建设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