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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调整收入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镇、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改革完善市、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三)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全市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七)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相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国库市分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八)负责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九)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企业等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文化企业等单位的出资人职责;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预算内出国(境)经费及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十一)研究制定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资金计划草案,审批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资金计划和融资规模,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十二)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十三)管理全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汇总编制和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十四)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制度,防范财政风险。(十五)牵头制定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十六)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十七)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问题。(十八)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